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的通知》。《通知》指出,各教育部门要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和防治工作负责人,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专题教育。
行动目标:
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县、学校五级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学生欺凌防治部门齐抓共管、责任落实到位、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有效、处置程序规范的工作局面,推动形成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学生欺凌事件发生。
工作内容:
(一)落实工作机构,做到责任到位。
各教育部门要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明确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含工作机构名称、办公电话、实施方案)。
(二)落实部门分工,做到齐抓共管。
各教育部门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推动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落实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治理。
(三)落实日常管理,做到制度健全。
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明确学校相关岗位教职工特别是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明确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在校规校纪中明确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罚规定。
(四)落实预防措施,做到防患未然。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专题教育,结合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反欺凌技能。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五)落实处置程序,做到规范有度。
学校要细化调查处理欺凌事件、判定欺凌事件严重程度和教育惩戒欺凌实施者、安抚保护欺凌受害者的具体流程和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欺凌事件处理申诉和复查程序。各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依据管理权限,对本地本校学生欺凌事件及处置情况建立专门档案。
(六)落实长效机制,做到专业有效。
各教育部门要按照《治理方案》要求建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培训、考评、问责处理、依法治理等长效机制,在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培训和考评中增加学生欺凌防治内容,细化培训内容、范围、次数等要求,细化纳入考评内容和标准,细化问责处理规定等;要求责任督学将学校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挂牌督导内容,监督指导学校围绕学生欺凌防治健全工作制度、开展专题教育、加强预防排查。
以上各项内容,涉及省级教育部门的工作要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市级教育部门的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县级教育部门的工作要在7月底前完成,学校的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
督促措施:
(一)定期通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全国学生欺凌事件开展舆情监测,对各省(区、市)发生事件情况进行统计,每两月通报一次各省(区、市)学生欺凌事件发生情况。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建立学生欺凌舆情监测通报制度,实时掌握欺凌事件发生情况。
(二)事件督办。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来信来访、久拖不决及重大欺凌事件进行重点督办,各地要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妥善核查、处置、整改,对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严肃问责,并相应建立学生欺凌事件督办制度。
(三)专项督导。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于10月下旬对各省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导,重点检查各地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纳入挂牌督导、开展综合治理等情况,学校落实学生欺凌防治日常管理、预防措施、处置程序、工作成效等情况。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区域和学校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四)评估总结。
各省(区、市)要对照工作内容中的“六个落实”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措施,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省学生欺凌防治落实年行动总结。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于11月下旬综合舆情监测、定期通报、事件督办、实地督导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学生欺凌防治国家督导评估报告。
(五)社会监督。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开设“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专栏,公开各省(区、市)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信息(含工作机构名称、办公电话、实施方案),主动发布学生欺凌防治有关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先进典型、警示事件、追责问责、督导报告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六)宣传引导。
各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推广学生欺凌防治经验、发放防治学生欺凌指导手册、“给家长一封信”或编制文艺作品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于11月下旬选取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的省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国落实年行动开展情况和有关典型经验做法。
来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