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界面新闻》就长江保护法专访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长期关注长江保护问题,从2005年全国两会上,他提出“关于制定《大江大河法》的建议”引起中央关注到2018年全国两会,周洪宇再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并被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两会期间,周洪宇组织三十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尽快制定《长江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国家加大推进《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将《长江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的优先项目。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落地,长江保护法作为第一类立法项目被列入立法规划,长江保护立法工作进入快车道。为此,《界面新闻》记者就此问题专访周洪宇。

 

  长江流域水环境状况仍十分严峻

  作为“母亲河”,长江对流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不言而喻。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拥有占全国1/3的淡水资源、3/5的水能资源储量以及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每年长江供水量超过2000亿立方米,供给约4亿多人饮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类活动对长江的索取和破坏日益显现,“母亲河”水生态面临巨大挑战。

  长江流域各类水问题相互交织存在,加之水资源配置开发不合理、部分支流和湖泊污染问题突出,长江水生态受损严重。2018年6月,国家审计署发布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底,10省已建成小水电2.41万座,最小间距仅100米,开发强度较大。根据《2017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滇池为重度污染,巢湖为中度污染,太湖为轻度污染,“三湖”富营养化尚未得到妥善控制。

  此外,长江渔业资源衰减惊人。据央视财经9月16日报道,“四大家鱼”鱼卵鱼苗等早期资源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了90%以上,长江干流的捕捞产量已不足10万吨,相对于全国6900多万吨的渔业产量微乎其微。

  周洪宇告诉界面新闻,目前长江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十分严峻,水质型缺水、饮用水源安全隐患、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都尚未从根本上解决,长江水环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周洪宇表示,2005年时曾提过大江大河法,当时的提法比较宽泛不够集中,而且完全作为整体进行立法,在操作层面很难做到。因为现在的江河有很多部门在管理,比如黄河有黄委会,长江有长江委。周洪宇说,在国际上,“一条河川一部法律”是近现代水事立法的最重要经验。如美国的田纳西河、欧洲的莱茵河、法国的塞纳河等,成功的经验也都在注重流域立法、践行流域治理理念、建立流域共治机制。根据这些经验考虑江河保护也要分门别类谈。

 

  保护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据《法制日报》报道,事实上,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水利部及长江委即着手准备长江保护立法,进行了大量的前期研究。2004年以来,长江委又陆续围绕立法进行了大量的专题研究,2006年,长江委正式向水利部提交了《长江法(立法建议)》。

  十年后,长江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16年5月,《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发布,《纲要》指出,“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抓紧制定长江保护法,联动修订水法、航道法等”。

  另据央广网报道,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对流域环境保护特别是长江保护立法的呼声显著增加。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共有580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13件;今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已有153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长江保护立法议案5件。

  作为长期关注长江保护的人大代表,周洪宇在2018年的提案中建议,鉴于《长江保护法》是流域综合性涉水法律,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建议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组织起草工作,建立《长江保护法》立法起草研究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增强流域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表达,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周洪宇则对界面新闻表示,只提一条长江,针对的就是保护,不谈利用,利用问题在现在来看不是当务之急。他认为,任何立法都有针对性,即讲保护又讲利用这样立法的针对性不强。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立法一天不成功,我们就要呼吁一天。”周洪宇如是说。

 

  管理体制问题亟待破解

  一条长江,多头管理早已不稀奇。安徽省长江环保协会会长胡师斌告诉界面新闻,以港口船舶垃圾为例,港口船舶垃圾由好几个部门管,但始终管不好。港口船舶排放的垃圾港口管理部门管不到,船舶污染虽然由海事管理,但海事对船舶垃圾的力度不行。而这些没人管的垃圾最终都会流入长江。

  界面新闻梳理发现,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加强了地方立法,为经济带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例如,在流域(湖泊)管理方面,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在港口岸线方面,有全国第一部聚焦长江岸线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有《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上述立法虽然对长江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仍然像“糖葫芦”一样只是各地串在一起的政策,相互掣肘难以形成合力。周洪宇表示,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亟需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流域跨省市跨区域的客观条件,导致水资源管理还存在突出的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问题。地方政府“分割管理,各自为政”,往往不够重视沿江整体的水环境生态的保护。有些地区特意将化工、造纸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布局在地区边界,存在上游排污、下游取水的情况。

  除了11省(市)在长江上分段管理外,隶属于水利部的长江水利委员会侧重长江水资源管理;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侧重于内陆渔政管理;隶属于交通运输部的长江航务管理局侧重于航务管理。

  周洪宇认为,各部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水利部门负责水量水能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质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市政部门负责城市给排水管理,等等。在水道开拓建设、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区划、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的监测体系与标准、数据共享等方面,缺少有效协调,甚至还存在着明显冲突。

  同时,毗邻边界的水环境功能不匹配、水质和水耗标准各异,各地在具体治理措施和监管要求上的差异更大。由于行政分隔和利益冲突,当发生跨行政区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时,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协同防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值得注意的是,消除“各自为政”的制度壁垒得到地方重视。2018年1月,上海、浙江、江苏和安徽成立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永亮对湖北日报表示,这是过去没有的,对消除制度壁垒有积极意义。

  虽然长江保护法纳入了立法规法,但“法律再多,不落实也没用。”立法对长江是好事,地方实施下去才有效。他认为,政府应该和民间组织合作起来,民间进行监督,政府负责实施,形成合力,这样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