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制定《反歧视法》宜快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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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我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反歧视法的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将制定反歧视法提上议事日程,努力消除当今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歧视现象。建议提出后,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也迅速回函,表示将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条例,保障公民的有关权利。近来,人事部、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意见,强调了几种不具有传染性的乙肝携带者也有被录用的资格,对此我深感欣慰,希望新标准能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与此同时,我感到,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有关权利,真正消除社会歧视,必须制定专门的法规。因此,我再次呼吁,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歧视法》或《反入学、就业歧视法》。

  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将“歧视”定义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从法理层面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平等和正义有更高的价值追求和更有力的保护措施。如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从不认同人权概念到进行国际人权对话和研讨,现在又将保障人权条款正式纳入宪法,这一切势必会大大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 然而,现实的歧视现象依然不容回避。无论从经济管理、金融投资到生活消费,还是从受教育到就业录用,歧视现象都普遍存在。从近年媒体不断披露的维权抗争可窥一斑:如公务员录用中性别、容貌、身高、地域歧视引发的“宪法诉讼”,高校录取中的残疾歧视,河南普通中学是否接纳“艾滋病孤儿”事件(注:孤儿本身无艾滋病),特别是不久前炒得沸沸扬扬的“乙肝歧视”案件,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不仅如此,2003年我国还发生了1600多公民签名,反映全国1亿3千万乙肝病毒携带者要求“对全国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的事件。与此同时,深圳、安徽等地还提出了就业歧视诉讼,等等。但是,即使是在今年7月3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新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仍有不少事业单位和企业我行我素,对外地人报考公务员予以限制。甚至有的地方保险公司在投保条件中还增加了肥胖指数,凡指数超标者,在购买医疗、寿险等险种时,都得比普通人多交25%左右的保费。如果胖得太多,还可能被拒保。简直是荒唐! 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歧视,主要是因为不少人观念上认为就业歧视是“合理的必要”。如就业人口过剩,健康人都找不到工作,对有缺陷的人作出一定的限制有必要。 另一观念是,就业歧视较GDP增长问题要小得多,只要有利于GDP发展,就认为是可以允许的。然而,这些观念与人权理念大相径庭。

  人不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更重要的,在社会生活实际中也应是真正平等的。如果强调对有缺陷的人应该有何特殊的话,我认为,社会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是关怀和保护,而不是歧视。 尽快组织制定《反歧视法》或《反入学、就业歧视法》已是当务之急,我认为目前首先应该是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该认识到制定《反歧视法》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人权平等事业进步的重要标志。此法应以就业和受教育为主要内容,同时涵盖其他领域。其次,应尽快由人大法律专门委员会或相关部委(如教育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具体负责起草反歧视法。

  在社会层面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于《反歧视法》的意见,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规范。如身高对于部队招兵是必要要求,而对一般公务员则不必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从事饮食等行业是必要的条件限制,却不必对普通行业加以限制。在法律层面上,《反歧视法》的制定依据是宪法,其地位应属于基本法律,违反此法应给予司法救济。相应地,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

  21世纪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将大批有一定缺陷的群体排斥在现代化建设之外,是十分愚蠢和严重侵犯人权的,所以,此法宜快不宜迟。另外,尽快颁布此法,对于我国在世界人权对话中占据主动,更好地营造宽松、和平的国际环境,集中精力发展经济建设亦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