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派 | 惩罚易成体罚、有的不敢管不敢骂,教师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



  因缺乏明确规范,一些教师体罚学生,一些则“不愿管”“不敢管”。教育部: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7月14日,陕西商洛一名教师因长期辱骂一名初中女生被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的消息被推上热搜。上周,另两则新闻同样引人注意——山东日照一名教师因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而被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处罚,河南一名男子因不满20年前被老师辱骂殴打而报复殴打当年班主任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不时爆发的类似事件映照着一个现实:一方面,一些教师惩戒过度走向辱骂、体罚造成恶劣影响,另一方面,一些老师对“问题”学生的合理惩罚又常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儿?

  同在上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将抓紧修订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

  就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体罚的区别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余雅风教授,中国教育学会全国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广州市华景小学校长黄瑞萍。

 

  明确教育惩戒权是否迫切?

  羊城派:在教学中,面对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学校和老师“不敢罚”“不敢骂”在多大程度上存在?

  黄瑞萍:确实存在一部分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学校纪律、公然挑战教师尊严的情况,这虽不是主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中小学生在心理和生理等方面发育还不够健全,另一方面也受学生盲目追求所谓个性独立等因素的影响。从我们自身角度看,学校倡导教师在教学和管理上要以正面引导和教育为主,只有在多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才行使惩戒权,而且要注意惩戒范围和程度,给学生以恰如其分的提醒和教育。当然,由于教师的认识能力、性格特征等存在个体差异,面对的学生和家长也有差异,所以在使用惩戒权的分寸把握方面就存在差异,不同的学生和家长对教师和学校的惩戒也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会出现不同的后果和反应。

  实事求是地说,近年来,教师和学校在管理学生方面确实越来越严谨,需要考虑的因素比以前更多了,但也不是一味地“不敢罚”“不敢骂”。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教育职责,也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必要的惩戒权,这既是工作职责的要求,也是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一种方式。必要的、适度的惩戒,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认清是非,树立规则意识,养成良好的自律意识和习惯,这对学生未来的成长和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余雅风:调查表明,大部分教师对于学生违纪行为的态度都是“不想管”“不敢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谈“罚”色变,“下课夹了教案走人”。原因是“学生会认为侵犯了他的权利”“学生离家出走”“学生自杀”“学生家长找麻烦”“被认为是变相体罚”。由于教师的教育、管理行为缺乏法律与制度授权,也由于缺乏明确的惩戒制度,学校难以有效引导学生的日常行为。

 

  羊城派: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否具有紧迫性?

  黄瑞萍:从教育工作的实际看,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惩戒权,这既有传统的因素,又是一个事实,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家长和社会认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和教育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人们对教育越来越重视,对于传统上或事实存在的教师惩戒权有了新的认识和变化,这就使家庭、学生、教师以及学校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不一致的看法,也导致传统上的教师惩戒权受到了质疑或挑战。最近刚宣判的河南一名男子对20年前小学老师的殴打报复事件,一定程度折射出了教师惩戒权使用范围和程度的问题。教育部的表态,对教师、学生、学校和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值得期待。

  湛中乐:广大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由于过去没有明确的规范,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还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缺乏理解,动辄投诉教师引发家校矛盾。甚至,有些学校担心孩子出事,连正常的户外课都不敢上,唯恐孩子受伤害后引发“校闹”,这些现象的出现至少与教育规律有偏差,因而有必要出台细则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规范和明确。

 

  羊城派: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无涉及教师教育惩戒权?

  周洪宇: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写入“教育惩戒权”。尽管如此,一些地方近年有这方面的立法尝试。2016年12月,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并于次年实施,首次在立法中提出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

  青岛的做法有些突破,但这个管理办法也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层级较低,它是一部地方政府规章,仅限定于青岛市;二是没有上位法依据;三是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比如惩戒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该如何惩戒,它没有明确,导致没有可操作性。而立法必须充分考虑可操作性,这样立出来的法才能管用。

  鉴于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教育惩戒权,我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提交了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从国家层面赋予教师这一权利。目前,受教育部委托,我正参与教师法这方面的修订任务。

  余雅风:现行教育法只规定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未规定教育惩戒权,这导致中小学校必要的惩戒缺乏法律依据。另外,现行的教师法规定了体罚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都没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进行界定。

  羊城派:没有界定带来的影响是什么?

  余雅风:一方面,教育中的合理惩戒可能被学生、家长、社会,甚至教育行政部门视为“变相体罚”,教师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时时面临家长“校闹”、被指控为违法的风险。另一方面,学校、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行为约束,容易在体罚与合法惩戒间产生混淆,这也导致实践中体罚的屡禁不止。因而,在法律中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可以促使学校、教师依法依规管理学生。

 

  教育惩戒怎么惩、如何戒?

  羊城派:社会比较关心的是,应该怎么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周洪宇:“教师教育惩戒权”有特定的含义,需要明确其边界是什么、内容和形式又是什么,以保证教育惩戒的不过度和不滥用。

  我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容易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事后应返还家长或学生);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等)的权利。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需强调的是,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以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

 

  羊城派:研究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余雅风:建立系统的教育惩戒制度,在立法例上应继续禁止体罚,同时对教育惩戒进行明确的授权和清晰的界定。

  在法律依据上,对“处分”进行立法解释,保证教育惩戒的合法性。我国至今尚没有中小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可依照教育法对学校管理以及处分的授权,制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在其中对教育惩戒进行系统设计,也可以依照教育法对学校处分权的规定,制定专门的“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定”。

  在内容上,对教育惩戒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系统的规定。贯彻惩戒权法定并兼顾学生权益的原则,明确惩戒权是学校的权力,亦是教师职业性权力,也是学校或教师必须履行的职责。

  另外,要明确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以及行使的原则。赋予校长及学校专门惩戒机构实施全部法定形式的惩戒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例如,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形式,只能由校长或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禁止规定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惩戒。

  实施惩戒还必须遵循法定原则。目的上的正当性、手段与方法上的相当性和轻微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逾越合理和必要的范围。

  明确实施惩戒的范围。惩戒权所及范围应限定为学校和学校的教育活动之中。是否有权对学生在上述范围外的行为进行惩戒,应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例如,发生在校园和学校组织活动之外的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行为。

  明确规定惩戒的形式。可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惩戒的形式和程度(条件)。严禁自创惩戒形式。限制惩戒权行使的自由裁量程度,禁止随意变更惩戒的范围、形式,禁止无度惩戒。

  明确规定惩戒的程序。实施惩戒必须遵循正当程序,预先告知被惩戒事由或依法举行听证。在做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前,告知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做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简易听证程序;惩戒实施后应备案。

  明确惩戒的监督机制与救济途径。建立惩戒的监督机制,监督形式可分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与监督、社会的监督、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司法监督。明确规定学生的救济途径,依法确定违法惩戒的法律责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在哪?

  羊城派:如何区分合理的教育惩戒与体罚?如何避免教师认为是合理惩戒而家长却认为是体罚的争议?

  周洪宇: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权,工作要做细致,特别要注意释疑解惑,让大家知道教育惩戒有其边界,不能滥用,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

  我觉得,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教育性,不能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简单重复式罚抄书、抄作业等),都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格禁止的。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教师就能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引导学生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家长的担忧。

  另一方面,家长也应该意识到,把孩子送入学校,就相当于将一部分教育权转移给了教师。当教育惩戒发生时,家长也应该主动和教师进行沟通,在教育理念和方法上寻求共识,对合理的教育惩戒予以理解和支持。

  余雅风:实际上,惩戒与体罚是不同的概念,有的国家允许惩戒并把体罚作为惩戒的一种形式,如美国、英国、韩国。有的国家允许惩戒但禁止体罚,如日本。

 

  羊城派:预计立法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会遇到哪些阻力?

  余雅风:从多年的观察和经验看,我所遇到的教育研究者、教育家、校长、教师都是积极支持的,最大的阻力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难度,如何使这样一个制度真正起到教育人、促进人健康成长,而不只是惩罚或者起反面作用,真正的科学立法是有一定难度的;二是职能部门对社会舆论的担心,我认为这个是多余的,绝大多数媒体、媒体人,多数学生家长也是有一定的判断力的,同时也不能因为有少数人的误解、误读,放弃教育中一个必然内涵的重要制度。

  湛中乐: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家长的观念需要转变,家长们要认识到,实施教师教育惩戒权,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帮助孩子更好地成长。

  周洪宇:在教育惩戒权写入法律后,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教师工作守则,明确教育惩戒权的具体标准。希望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同时配套编写简明实用的教师手册、学生手册和家长手册,以文字和图表等多种形式,具体列明那些属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内容,哪些不属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内容,并附上法律依据,做到可看可用、可操作。

 

  一线声音:关键要明确惩戒的度和形式

  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学六年级一位语文老师兼班主任向记者表示,她支持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立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不仅是维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法惩罚学生的法律保障,而且能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问题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和纠正作用,有利于学生成长。”

  她表示,之所以很多中小学老师谈“惩罚”或者说谈“体罚”色变,一方面,是因为教师队伍的确存在良莠不齐现象,少数缺乏师德的教师借着惩罚孩子宣泄自我情感,引发家校矛盾。另一方面,很多家长爱子心切,即便在家也不会对孩子出现的不良行为进行坚定、有原则的制止或正确的引导,更不愿老师对自家孩子进行惩戒。这些家长一旦觉得孩子受了委屈,动辄投诉、维权,导致容易出现老师不愿管、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因为怕惹麻烦”。

  “在我自己的教学中,面对那些调皮捣蛋、违反纪律的学生,通常是先口头劝告,可以沟通解决的就想办法沟通解决,对于那些一再苦口婆心、好言相劝都解决不了的,就按之前师生共同约定的惩戒方法惩戒,但我们的惩戒手段和方法也不会过度,课堂违反纪律一般是口头警告、十分钟内的罚站、写反思等,不完成作业就补做再适度加量,没按规定完成值日卫生也是补做,不会用其它方式惩戒——比如罚跑等,否则有体罚的嫌疑。”

  “我认为,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更重要的是需要明确惩戒的度、惩戒的形式等更多的细则,这样才能科学、合理、适度的惩戒。如果没有明确的边界,教师即便有这一权利也形同虚设,不敢使用。”

  多名受访家长表示,支持教师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适度惩戒,但关键是惩戒要有度、惩戒前最好能告诉家长。

 

  据了解,世界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教师教育惩戒权作出了明确。

  美国对教育惩戒的形式及相关合法性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形式有:训示,剥夺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切权利,留校、学业制裁、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体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开除等。美国有20多个州允许体罚,体罚的具体界定方式是手和木板。

  日本明确禁止体罚。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殴打、脚踢、长时间站立、禁止上厕所、超过用餐时间仍给予留置等均属于体罚。教师拥有的惩戒权包括让学生放学后继续留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等。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不得不动用武力加以阻止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则不属于体罚。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不允许教师触碰学生身体,禁止粗暴地与学生身体接触,大声呵斥也不在允许之列。学生被“罚”到教室外,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到校长室或者惩戒室,校长或惩戒室教师要耐心跟学生谈话,像心理咨询师一样帮助学生。

  我国台湾地区的教育惩戒形式多样。一般惩戒包括:劝导改过,口头纠正;取消参加课程表以外活动的权利;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调整座位;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扣减学生操行成绩;道歉或写悔过书;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对重大违规的惩戒包括:警告、记过、假日辅导、留校察看、转换班级或辅导改变学习环境、强制心理辅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辅导性转学(高中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