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建议重新调整中央财政义务教育支出财权事权被国家采纳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明海英 党波涛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明海英 通讯员党波涛)日前,国家颁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充分体现了十九大报告的最新精神。《方案》回应并采纳了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教授关于义务教育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由此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和事权关系的建议。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近5年来一直在全国两会以及各类智库论坛上都明确呼吁重新认识义务教育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属性,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和事权关系。

  周洪宇教授提出“如同国防、外交一样,义务教育也是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全国性公共产品理论上应由中央财政承担。”但是,目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发放仍沿袭“以县为主”的财政体制,由于多数县级政府,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县级政府财力薄弱,入不敷出。在这些地方,教师正常工资的发放让地方财政捉襟见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普遍不高是很自然的事情。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周洪宇教授建议应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和事权关系,“义务教育的财政上交由中央财政负责,逐步建立政府间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在实施步骤上,按保工资、保生均、保运转、保无危房等几步走策略来分步实现,即先由中央财政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津贴等由地方财政足额发放,再由中央财政承担生均经费和学校运转费等,尽快明确其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义务教育的财政应逐步分类上交由中央财政负责,财权和事务责任应该统一。”此建议以长江教育研究院2017年第4期“研究专报”的形式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回应并采纳了周洪宇教授关于义务教育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属性、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和事权关系的建议。

  《方案》中明确将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八大类18项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具体明确地提出“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这份中央文件有两点体现了周洪宇教授关于义务教育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属性的分析与建议和中央政策的深刻意义与价值的一致性。一是这份中央文件是“首次明确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将教育、卫生等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确立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二是“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确立以及将义务教育纳入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基本依据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属于中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范围的理论,与周洪宇教授提出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理论上应由中央财政承担”相一致,事实上是认可了周洪宇教授关于义务教育的全国性公共产品属性的分析与建议。长期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将义务教育作为“地方性公共产品”来对待,强调“地方性公共产品属于地方政府的责任”,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不足部分虽可以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支持解决,但不能作为“全国性公共产品”认识与对待。

  《方案》详细界定了义务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6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为8∶2,第二档为6∶4,其他为5∶5。”《方案》分类别分层次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上的责任是对周洪宇教授关于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财政在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和事权关系建议的回应与采纳,“义务教育的财政上交由中央财政负责,逐步建立政府间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义务教育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