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 | 付卫东:强化责任落实教师工资“不低于”政策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市、区)发出提醒函,要求各地切实抓好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简称“不低于”)落实工作,在发放2021年年终奖励性补贴及安排2022年度财政预算时,确保“不低于”持续落实落地。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早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就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教师的待遇权利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重点强调“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提出,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2020年,经各方共同努力,全国所有县(市、区)均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政策目标。2022年初,面对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大、减税降费、财力和现金保障能力弱化的现状,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强调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落实到位,真正体现了“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以及“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的价值追求。

  那么,如何持续发力,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呢?

  一是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近年来我国公共服务支出不断加大,不少县(区)级政府财力紧张,转移支付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县(区)级财力不足是当前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面临的现实困难和严峻挑战。因此,要建立省级政府统筹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职责,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中央安排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保证同一省域内的同一地区、同一县域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大致相同。省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倾斜力度,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减轻财力比较薄弱县(区)的教育财政压力,依法保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按时足额到位。

  二是进一步强化县(区)政府责任。目前我国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县(区)级政府负责人是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政策持续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为此,要明确要求县(区)级政府负责人认真履行教育职责,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一政策,将新增财政经费主要用于教育经费支出,将新增教育经费优先用于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支出。

  三是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县(区)级政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与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同步调整的联动机制,在核定公务员津补贴的时候,同一时间考虑义务教育教师,实现与公务员津补贴同幅度以及同标准增长。要强化财政预算公开,将“保工资”置于财政预算编制和现金支出的首位,通过依法组织收入、调优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压缩一般支出、突出绩效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确保兜牢“三保”特别是“保工资”底线,并优先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所需经费。

  四是进一步强化督导责任。《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明确将“待遇保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并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情况给予问责。为此,要强化对党政“一把手”教育履责的考核,不给任何地区和个人讨价还价的余地,严格按时间节点要求通报各地的具体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实行挂牌督导,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