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卫东 郭三伟 | “双减”背景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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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卫东/华中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教育学部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三伟/华中师范大学人工智能教育学部硕士研究生。

  本文摘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已成为“双减”背景下校外培训治理的难点和重点问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应坚持强化监管与服务引导并举,坚持分类管理与协同管理相结合,坚持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坚持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发力。与之相对应,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的实践进路主要包括:加快推进校外培训监管立法,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治理和协同治理;科学研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准入要求;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用好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和数字化监管;引导和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推动课后服务提质增效;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和价格监管,提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成效;深化需求侧改革,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行标本兼治。

 

  教育治理研究(二)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体现了党中央对学生学业负担的宏观调整以及加大对校外培训尤其是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治理决心。“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与此同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却持续升温,部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趁机肆意涨价、违规倾销课时,侵害群众利益。此外,一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刻意对体育、艺术进入中考政策进行过度解读、过度营销,制造焦虑,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双减”改革成效。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对于深入落实“双减”政策、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向纵深迈进和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理论逻辑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在培训定位、培训理念、培训目标、育人功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不能简单地套用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方式,而是要充分考虑其基本特点和价值定位,坚持依法治理、分类治理、协同治理和综合治理。

  (一)坚持强化监管与服务引导并举

  虽然“双减”政策以雷霆之势重拳整治和从严治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但从短期来看,家长的教育焦虑不会迅速消失,家长的培训需求也不会迅速得到消解。一部分家长的培训需求转移至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导致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持续升温。此外,有相当一部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转型而来,这必然加剧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的竞争。在家长旺盛需求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下,部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守规矩,出现了肆意涨价、虚假宣传、违规倾销课时等问题,亟待政府加强监管。新的形势下,强化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监管,有助于促进其合规发展,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正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重要价值,引导其健康发展,使之真正成为校内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学生而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有利于培养学生多方面的兴趣爱好,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对于学校而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可以弥补校内非学科教育在经费、师资、场地等方面的不足,成为学校非学科教育的重要补充。对于国家而言,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综合素养。因此,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我们绝不能搞“一刀切”,而是要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做好服务引导,使其有效弥补校内教育不足,成为校内教育的有益补充,为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服务。

  (二)坚持分类管理与协同管理相结合

  “双减”政策明确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这为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从当前全国九个“双减”试点城市和天津、浙江金华等地已采取的监管举措来看,落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是普遍采取的监管模式。例如,北京在其“双减”方案中明确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即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的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普知识培训机构的管理。明确相应主管部门,落实分类管理,有利于提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众多、类别广泛,且专业性强,单靠某一个部门难以做到有效监管。因此,应在落实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凝聚监管合力,以全面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地应按照“双减”政策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和校外培训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研判,落实分类管理要求,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同,提升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实效。

  (三)坚持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

  当前,校外培训治理面临着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非学科类培训缺乏有效监管、线上培训问题多发等难点和痛点问题,治理和监管任务繁重。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培训监管,努力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全社会广泛参与为辅的监管体系。政府主要制定和执行各项校外培训监管政策,完善校外培训治理体系,推进校外培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严打击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引导培训机构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社会主要是积极参与校外培训监管,充分发挥在监督管理、拓展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线索来源、缓解执法力量不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弥补政府监管不足。

  一方面,政府要积极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校外培训监管。政府可以把社会力量参与运用到校外培训治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关键在于政府要增强运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意识与能力。部分地区运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辽宁省鞍山市通过招募广大教育志愿者参与“双减”工作,有效弥补教育督查队伍力量不足,为织密校外培训监管网起到了重要作用。安徽突出社会参与,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治理监管。各地还可根据《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中提出的“组建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要求,积极选聘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管,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总之,政府要善于运用包括社区、群众、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专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非学科类培训治理,使之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补充。

  另一方面,诸如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积极参与到校外培训监管中。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上,行业组织可在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纳入资金监管、规范培训服务、自觉抵制隐形变异、提升培训质量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一些较为专业的社会组织也可在校外培训服务质量评估和政府治理成效满意度监测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政府提高校外培训治理成效提供专业咨询和参考。

  (四)坚持供给侧与需求侧双向发力

  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也需要标本兼治,既从供给侧入手,也从需求侧入手,双向发力,提高治理成效。从供给侧视角来看,要从严治理和坚决打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尤其是要严厉查处培训机构对体育、艺术进入中考政策进行过度解读行为,防止进一步制造社会焦虑和在家长群体中形成新的内卷。

  从需求侧视角来看,要进一步分析家庭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需求动因并采取相应的治理策略。一方面,“双减”政策虽然大幅压减了学科类培训生存空间,但由于教育评价体系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家长和学生的升学考试焦虑也就难以有效缓解,培训需求依然客观存在,只不过一部分转化为隐形变异学科培训,一部分则是转移到了非学科类培训。在阶层跃迁焦虑和考试升学焦虑的作用下,在学科类培训受限的现实下,有相当一部分家长仍抱着功利的心态,寄望于通过非学科类培训助力子女升学考试。另一方面,很多家长都希望子女能够全面发展而非单纯地获取分数,但学校体育、美育却难以满足需要,只能去参加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此外,还有一部分家长是出于盲从心理让子女参加非学科培训。“双减”下,孩子的空闲时间多了,可这多出来的时间该怎么用,许多家长并不知道。看到身边不少家长为孩子报名了不少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些家长担心落后,便也不惜花费重金让子女参与非学科类培训。总的来说,上述助力升学考试导向的培训需求、因校内教育不足而产生的培训需求、因家长观念未能转变而滋生的培训需求这三类是我们可以加以疏解和引导的。可通过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转变家长观念等方面入手深化需求侧改革。

  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实践进路

  新形势下,国家和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监管工作机制,巩固已有治理成果,并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尽快构建起一套运转顺畅、行之有效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治理体系,以提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水平。

  (一)加快推进校外培训监管立法,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是指在现有对校外培训主要进行行政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监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奠定充分的法律基础。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备是开展校外培训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现阶段校外培训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需要。《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多的是对民办学历类学校的规定,针对校外培训的相关规定相对较少,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也亟待修订。实践中,一些地区在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的时候,往往发现法律依据不足,多采取口头警告、责令整改等方式处理,处罚力度有限,执法效果不明显。此外,由于现有法规关于各部门对校外培训的执法职能、范围还存在界定不清晰或交叉的问题,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踢皮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了我国关于校外培训监管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因此,推动校外培训监管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中也提出“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从长远的视角看,为了提高校外培训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为校外培训治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层面或可考虑出台校外培训监管专项法律。从近期来看,考虑到立法进程缓慢而实践中又迫切需要的实际,国家层面可先行研究制定“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并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一并纳入,以满足当下监管和执法的实际需要。在制定条例时,既要统筹考虑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的共性,也要考虑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的差异,把握对待两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取向,做到有的放矢地研制具体内容。建议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的指导思想、监管原则、部门权责、协同联动、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内容。此外,根据实践中教育行政执法的需要,国家也可考虑适时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为校外培训执法和行政处罚提供明确依据。

  待国家层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后,各省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校外培训监管实际,统筹考虑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研究制定更为具体和翔实的地方行政法规,以提高校外培训监管的精细化和法治化水平。

  (二)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分类治理和协同治理

  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关键在于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目前,全国仍有不少省份或地区尚未明确相应主管部门,也就难以落实分类管理的要求。从已经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的省份或地区来看,分类管理的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为各部门间的职能和分工尚未完全厘清,分类移交和审批审核、研制设置标准等工作进展缓慢。由于缺乏国家层面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意见,加上监管任务繁重,各部门的管理权责还未能有效厘清,因此,在许多省份或城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仍处于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政府应做到“有为”。

  其一,国家层面可尽快出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指导意见。教育部可会同国家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工作的指导,深入调研各地实际,加强研判,适时出台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指导意见,以推动各地尽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其二,各地要进一步理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体制。各地可因地制宜明确主管部门,并逐步建立起由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发改、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其他综合部门共同履责的综合监管机制。通过理顺管理体制,推动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合力。

  其三,在落实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分类管理作为新的要求,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提高政治站位、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政策理解、明确内部处室分工、加强队伍建设、机构摸查核查等方面均面临一定的困难和挑战。因此,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民政、消防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行动,以推动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制,落实和强化日常监管。

  (三)科学研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准入要求

  研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准入要求,是政府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治理水平的有力举措。从国家层面看,目前只有国家体育总局印发了《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从总体要求、场地设施要求、课程要求、从业人员要求、内部管理要求、安全要求等方面对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进行了规范。从地方政府层面看,目前上海、成都、长治、威海、金华、天津、江苏、河北、浙江等城市或省份已部分出台或全部出台了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等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但仍有大量的省份或城市还尚未出台相应设置标准。应加强部门协同,科学研制设置标准,明确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要求。

  其一,国家层面可制定和完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教育部可会同文化和旅游部、科技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研制出台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从资质条件、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资金管理、收退费管理、招生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规范,以带动各地相继研制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其二,各地尤其是全国试点城市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研制设置标准。各全国试点城市应充分发挥示范和引领效应,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和出台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其三,做好设置标准出台后的事后监管。设置标准出台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面临新的审批监管和准入要求。各地应结合新出台的设置标准进一步明确审批监管办法和流程,指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按照新的设置标准进行整改或退出,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事后监管。

  (四)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

  各地应根据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建设,尽快补齐执法短板,并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同等纳入执法检查对象中来。

  其一,夯实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基础。一是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各区县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专门机构,并加强人员配备。二是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补充增加一线执法人员,努力确保执法力量充足。三是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项培训,推动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提高执法能力。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提高教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四是要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经费、装备配备等条件保障,提升执法保障能力。

  其二,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对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但从当前各地具体执法实践情况来看,联合执法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各地可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各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分工,逐步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可制定联合执法相关办法,厘清各部门分工,明确联合执法程序,规范联合执法流程,真正使联合执法能够常态化并取得实效。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教育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和牵头组织,会同市场监管、卫健、消防、公安等部门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其三,用好网格化管理体系。各地应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也纳入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应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建设,充实网格员,完善网格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网格管理作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巡查排查。部分地区探索实行“双网格”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例如,辽宁大连部分地区探索在实行社区网格管理的基础上,将校外培训机构划片,由属地中小学校党员干部蹲点包干,让校外培训机构与属地中小学对应,使网格化监管深入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神经末梢”。

  其四,创新执法方式。各地可探索推进“互联网+执法”模式。例如,陕西宝鸡市创新执法方式,在校外培训机构安装彩色高清双向语音摄像机,实现市、县、镇(街)三级24小时全天候无障碍监管,对13个县(区)316所校外培训机构网上巡查全覆盖,有效缓解了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五)用好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和数字化监管

  随着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融合与渗透,教育也将经历一场系统性的数字化转型革命。顺应教育数字化转型,应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在校外培训监管中的应用,推动实现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和数字化监管。部分地区高效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提高了校外培训监管成效。浙江省宁波市研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并形成了审批许可、信息公开、报名选课、缴费支付、资金监管、风险预警、合同生成、履约保险、信用管理、投诉处理等闭环管理体系。江苏省南通市建设“双减”一体化大数据管理平台,融入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系统,统一校外培训机构监控设备,打通市场监管、公安、教育等数据库,实现对机构证照信息、学员信息、教师信息等进行预警和24小时全天候监管。为了进一步推动校外培训智能化监管和数字化监管,应加强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应用。

  其一,加快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推广与应用。各地应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逐步接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并推动上架有关课程。要加强平台的运营与维护,根据校外培训监管工作的形势变化和实践需要,适时对平台进行迭代升级,打造更加集约和一站式的综合平台,提高数字化监管能力。

  其二,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打造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可充分利用新一代数字技术打造一体化、智能化的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集约式管理和一站式管理。在功能设置上,除了设置一些常规的查询、投诉举报等功能外,还应重点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要重点把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整合到平台中,实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的有效监管。家长和学生报名选课、缴费退费等均通过该平台进行,缴费资金直接进入托管专户,有效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此外,平台还可上线培训机构质量评价功能,家长和学生可随时对培训机构服务和质量进行在线评价。相应主管部门根据系统大数据分析结果,督促培训机构对课程服务进行优化与调整。平台可开发多个端口。平台可部署政府端、家长端、机构端等,更大限度地满足需求侧的各方要求。政府端可实现相应监管功能,家长端可实现选课报名、缴费退费、在线评价等功能,机构端可实现信息上传、公开公示等功能。

  (六)引导和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推动课后服务提质增效

  当前,我国中小学课后服务供给保障的制度化进程缓慢,供给保障能力总体偏弱。引进部分优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既有助于增加课后服务课程资源供给,也有助于发挥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虽然各地都基本明确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但缺乏制度层面的引入和管理机制。为了更好用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资源,使其助力课后服务,要从制度建构层面入手,建立健全引入、管理和评估退出机制,以提升引入实效。

  其一,坚持公益普惠和适度引进的原则。课后服务是一项惠及万千家庭的民生工程,具有公益属性。引入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也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坚持公益优先,不能过度营利,不能带有任何商业推广和商业隐含元素。对于开展课后服务的条件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满足学生兴趣特长发展需要的学校,可在教育部门的帮扶下,适度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作为学校课后服务的重要补充。

  其二,建立健全引入、管理和评估退出机制。一是各地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遴选工作,制定引入和规范办法,明确引入资质标准和条件,规范引入流程,加强引入管理,确保引入各环节公开、公平和公正。各地可充分用好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从白名单中遴选部分优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评估退出机制。把第三方评价、机构自评和学校评价相结合,对引入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对于服务质量高、群众和学校认可度高的机构,可给予更多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于服务质量差、存在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等问题的培训机构,要按要求坚决取消培训资质。二是学校要履行好日常管理与服务责任,既对引进的机构落实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机构出现各种违规行为,也要做好服务保障,为机构参与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

  其三,加强经费管理与保障。各地各校应切实加强引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经费充足合理。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确保提供课后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人员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

  (七)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和价格监管,提高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监管成效

  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的要求。但由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存量规模庞大、机构动态调整、涉及机构经营运转等原因,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推进难度较大,工作进度整体偏慢。各地应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多部门协同,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加以推进,加强统筹谋划,制订时间表和路线图,稳步稳妥推进,并强化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各地可通过采取一机构一策、先有证有照后无证有照的方式稳步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资金监管。

  针对非学科类培训市场备受诟病的肆意涨价问题,国家也在探索对非学科类培训市场实行价格监测。自2022年4月起,教育部监管司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10个城市每月开展一次非学科类培训服务市场价格监测,涉及基础体能、足球、乒乓球、游泳、围棋、中考体育、声乐、钢琴、舞蹈、美术、编程等11个项目。未来,可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与价格管理。一是国家层面可适度扩大监测试点城市范围,涵盖更多东中西部、大中小型城市,并完善监测机制。二是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探索对非学科类培训市场进行价格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深入探索对非学科类培训实行价格区间管理,并加强经验交流与共享,根据试点情况及时调整相应举措,为非学科类培训市场价格管理进行有益探索。三是各地可定期开展非学科类培训价格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多措并举加强非学科类培训市场价格监管,坚决遏制非学科类培训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八)深化需求侧改革,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行标本兼治

  治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还需从需求侧角度出发,深化教育评价改革,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转变家长观念,引导家长合理预期,使其理性看待和选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其一,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一是深化中高考改革。稳步推进中高考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在统一高考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综合素质评价权重,探索多元评价和录取方式。同时,普职比改革直接影响和关系到家长焦虑。因此应稳妥推进普职比改革,在坚持普职比大体相当的政策前提下,允许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人口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普职比。同时,适当提高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缓解中学生的升学压力。二是深化学校评价改革。努力破除学校“唯分数”“唯升学率”倾向,加强体育、美育评价改革,以评促改,提高学校体育、美育质量。三是深化学生评价改革。要改革结果评价,不以分数论英雄,加强过程性评价,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采集学生成长表现过程性数据,结合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情况,对学生作综合评价。

  其二,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双减”政策的出台,也在倒逼学校体育、美育改革。“双减”背景下,必须坚持学校体育和美育主阵地,让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学校应重视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建设,开齐开足音体美等课程,配齐配足音体美教师。要加强对音体美教师的进修与培训,提高音体美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要加强教研,提高音体美课程质量。除此之外,学校还要做好课后服务,千方百计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在课后服务中设置学生素质发展课程,并努力提高课程质量,满足学生多样化素质发展需求。通过切实提高学校体育、美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质量,有效降低家长和学生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的依赖。

  其三,转变家长观念。要通过多种渠道持续做好“双减”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增强广大家长对“双减”政策、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认可和理解。同时,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指导能力。可通过加强家校合作、利用家长学校或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服务站点等多种方式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提高家庭教育指导能力。要指导家长科学合理安排学生放学回家后、寒暑假、节假日等时间,让学生从事一些家务劳动、亲子互动、兴趣培养、实践活动等,助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本文内容刊登于《中国教育学刊》2022年第九期教育治理研究栏目,图片来源于包图网,仅作分享交流用。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若转载请按以下格式注明来源↓↓↓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教育学刊(ID:zgjyx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