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 | 周洪宇:构建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



  湿地具有多种功能和价值,被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物种基因库”和气候变化的“调节器”。我国湿地面积居世界第4位,涵盖了《湿地公约》所有的湿地类型,在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占有重要地位。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提出了关于构建多元化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报》:生态补偿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湿地生态保护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取得哪些成效?还有哪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周洪宇:我国对生态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及生态补偿工作非常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1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湿地保护法》已由全国人大颁布并将于2022年6月正式实施。

  我国已经逐渐建立起分级分类、多元化的生态补偿管理机制,建立大江大河流域层面横向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此外,在湿地生态修复投入、环境质量补偿、生态产品价值补偿以及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等领域,也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与此同时,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补偿投入和投融资渠道不足,缺乏科学价值评估和统一标准,管理职责分散、协调机制不完善等。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认为,如何更好地构建多元化湿地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机制?

  周洪宇:首先,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和投入机制。一是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对生态修复、生态工程建设的专项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等财政支出比例,在政策安排上向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功能区倾斜,建立纵向投入长效机制。二是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吸收转移支付资金、绿色金融资本以及社会公众捐款。三是转变生态补偿方式,从“输血型”直接补偿向“造血型”间接补偿转变。

  其次,完善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议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牵头、水利部和其他相关部委参与,加快建立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形成一套衡量湿地生态服务价值和作用的计算方法,构建湿地保护融资方法体系,促进湿地周边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再次,强化生态产品和市场化价值的生态补偿和投入保障。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双向转化通道。为保障生态补偿顺利开展,应引入交易成本低、操作性强的市场化补偿模式。通过完善权责制度,为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提供制度保障;探索现代生态产业发展路径,打造绿色生态品牌,通过政策扶持、技术服务等形式,促进试点区域接纳和汇聚优势产业。

  最后,健全公众参与的自然资源使用和生态补偿监督管理机制。社会公众、环保公益组织作为生态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应积极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建议相关部门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生态补偿相关政策的解读,加大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