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绵涛 | 新时代教育法制建设的新探索




孙绵涛: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跟大家交流的题目是“新时代教育法制建设的新探索”。

  跟大家简单的交流三个问题,

  一是新时代给教育法治建设提出德新要求;

  二是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当中,教育法治建设不完善、不充分的主要表现;

  三是建设新时代教育法治新体系的建议。

  大家知道,对于新时代有一个完整的表述,这个表述里有五个时代:新时代的历史性、新时代的实践性、新时代的人民性、新时代的民族性、新时代的世界性。

  这个新时代给教育,教育当中的法制建设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主要是实心全面依法治教。由于新时代五性对教育法治建设它的内涵外延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要求,这是一个很庞大的课题,我主要是谈第一个阶段,就是实践性里面到2035年这一阶段的一些看法。

  怎样在2015年实现全面依法治教,设立一个全新的教育法治体系,我们觉得新时代主要矛盾大家知道,跟这个主要矛盾我们要看看在这一个时代,人们对美好的满意的教育的需要和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的需要,在教育法治领域主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依法治教的需要和不完善、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来建立这个新的法治体系。

  下面来看看有哪些不充分、不平衡的一些矛盾。

  第一个是教育法制制度不健全,还未建立一个科学、完整的教育法律体系;第二个,教育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还不充分。

  我们首先看看不健全,立法制度不健全,立法、修法速度缓慢,跟不上教育改革形势发展,从立法来看,到目前为止只拟了这些法。从修法来看,2013您我们就办不了一揽子法修订,现在只修订了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到现在都没修订完。立法、修法尚不科学。一是教育法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失衡。目前教育法基本上为教育实体法,虽然有的教育实体法也制定了一些实施细则之类的程序性的教育法规,但配套不够,操作性不强,这种程序法缺位、滞后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教育立法、修法顺序不当。从立法和修法的法理来讲,应先立和先修订教育法,但我国是先立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其它教育法律,再立教育法,一揽子法修订,也是先修高等教育法,再修教育法。教师法为什么现在没出来就是定义,他是公务员还是不是公务员,所以就给现代立法带来了问题。这是我们出台的统计。然后教育法律规范中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件存在分离现象,这三个法律规范的要件一般来说应在一个教育法律当中规范,而且逻辑要一贯,表达要准确。然而,在现有的教育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有的教育法律却出现了违反什么什么规定,按什么什么法的法律处理,违反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等这样一些比较模糊的文字,所以使得教育执法受到很大的影响。

  执法制度也不健全,比如说由于教育法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失衡,以及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件时有分离的现象给教育执法和守法造成一定的困难。

  监督制度不完善,由于我们国家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教育法监督制度还存在着监督机构多,功能重叠,监督法规不完备,缺乏明确的监督法的标准,监督不力的问题,特别是教育行政执法制度还不完善,所以给教育法的制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教育法的制度所保护的对象还不充分,一是学生受教育权和教师的教育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不胜枚举,比如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忽视对教育权的保护,特别是缺乏对教师管教权等教育权的保护。

  法律还不能保护每个孩子享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第一是农村学生和城市学生教育的不公平,我们有一个数据,从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学历、生均小学和初中的毛入学率我们都有一个统计,从这儿可以看出我们教育不公平。第二是农村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的不公平。第三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本地户籍学生教育的不公平。我们2004年就颁布了这个意见,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本地户籍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进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等方面应享同等的受教育权,但是目前还没有落实。第四是城里学生也不能完成享受公平的教育。

  法律监督制度不完善,第一是不能保护地区教育间的均衡发展,还有保护各级各类教育。

  提一些建议,一是建立科学健全的法律制度,二是教育法律保护对象要充分。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教育法律,首先要有一个比较全面的系统的教育法,因此在立法、修法上要加快,而且要科学。

  第二执法当中要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学,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在法律监督上要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行业专门监督,并制定相应监督主体的监督标准,在监督方式上要注意直接间接,上下,同一级别,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在时间上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和定期性法律监督,当前,特别按照监察法的立法建设,根据监察法的精神,制定有关教育行政监督条例。

  法律对象方面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保护教师的教育权。从法律保护劣势群体和受教育权要以它为目的,然后要以法律保护不同地区区域间教育均衡发展为条件。谢谢大家!

  (此文根据孙绵涛在首届教育智库与教育治理50人圆桌论坛上的演讲整理。)

  来源:教育智库与教育治理50人圆桌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