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使之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作用



  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进湖北省委会主委周洪宇提出建议加快制定家庭教育法。周洪宇指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在他看来,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使之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生教育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基础作用。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父母以家庭暴力形式教育子女等不当家庭教育行为,周洪宇建议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违反条例规定但尚不足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建议加大对家庭教育评估和监督,建立视导、督导和问责制度。同时,明确对家庭教育主管机构的监督及在家庭教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

  此外,周洪宇还建议明确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与机构;鼓励高校设置家庭教育课程,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培养师资;构建立体化的教育体系,构建起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系统;加强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家庭教育经费应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设立家庭教育日或家庭教育宣传周。

  来源:新华视点、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