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新 | 一本微言大义的家庭教育指导书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曾经在全国两会上多次呼吁制定《家庭教育法》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我感到非常高兴和欣慰,在我们的教育法律体系中终于有了家庭教育的一席之地,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终于得到了重视与认可。这是适应信息社会的新时代,中国教育与时俱进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未来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意义,是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责任和家校社政协同育人的责任。这里,从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根本任务与主要原则、主要内容与方式方法三个方面,对该部法律中关于全社会协同夯实家庭教育责任的内容进行一些分析。

  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自从家庭出现之后,在人类漫长的历史中,家庭一直是教育的“主场”。在子女的教育上,父母和家庭中的老人一直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只有少数人,才能有机会在专门的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

  随着工业化革命而来的现代学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中断了这样的历程,家庭开始把自己的教育权“让渡”给学校。一方面是由于父母尤其是母亲就业的大量增加,许多人成为职业女性,没有时间和精力教育孩子;另一方面是由于学校教育相对专业化,系统的教育大纲、教科书、班级授课制,受过专业训练的教师,在教育上有着天然的优势。

  但是,人们一直没有注意到,在孩子进入学校前的阶段,恰恰是人的身心发展最为关键的阶段。“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这句古老的中国民谚,已经被脑科学的研究成果所验证。在人的成长过程之中,大脑发育成长最快、建立突触联系最密集的时期就是0-7岁这个阶段。孩子进入小学之前,他们的认知风格、个性特征、行为习惯等已经初步建立。

  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把家庭教育界定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并且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和责任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父母是否与孩子居住在一起,无论是否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孩子,父母都是家庭教育的责任人。

  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与主要原则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的任务、原则、内容和方法等都有充分的论述。该法律明确指出,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目标的一致性,是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家庭教育的五项要求,可以视为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是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孩子的成长是有阶段性、规律性和个体差异性的,只有尊重了孩子身心发展的内在规律,尊重每个孩子独特的个性,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许多父母或者超越孩子的发展阶段揠苗助长,或者一直把孩子当作长不大的儿童哄着教养,或者总是用“邻居家的孩子”来攀比、要求自己的孩子,或者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梦想强加给孩子,这些都是违背孩子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性的表现。

  二是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尊重是人最重要的心理需求。儿童的内心深处,是渴望平等和尊重的。父母不能把自己凌驾于孩子之上,不能简单地把孩子当作小孩子。陶行知先生曾经写过一首《小孩不小歌》:“人人都说小孩小,谁知人小心不小。您若小看小孩小,便比小孩还要小!”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学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家庭事务尽可能多地与孩子协商,共同决策,共同遵守家庭规则。要学会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被尊重的孩子,才会尊重别人,才会有更健康的人格。

  三是要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家庭教育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不能把家庭办成“第二学校”,成为学校教育的应声虫,成为应试教育的加油站。家庭教育是生活教育,是人格教育,是通过父母自身的榜样的影响,是通过父母与孩子的共同成长,是通过吃饭、聚会、旅游等各种各样的日常生活来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有什么样的家庭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家庭教育。所以,父母要精心设计家庭教育的内容与方法,让孩子通过“润物细无声”的生活教育悄然成长。

  四是要做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家庭教育不是教育的“孤岛”,而是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的“岛链”。所以,家庭教育要取得好的成效,自然离不开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以,父母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教育生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情况,也向教师通报孩子在家庭的情况,尤其是对于某些问题儿童,更要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各种信息。有条件的父母,还可以为学校提供各种教育资源,做学校的志愿者。同时,要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经常带孩子到附近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少年宫,走进大自然等。

  五是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家庭教育是不可能按照事先编好的脚本进行的,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和无法预料的变数。不仅每个孩子都不相同,而且同一个孩子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心境下也会有完全不同的行为表现。所以,家庭教育的智慧就是尽可能通过“不教之教”去影响和改变孩子。父母不应该处心积虑地想着如何对付孩子,如何与孩子斗智斗勇,而应该成为孩子的朋友,站在孩子的立场换位思考,帮助他们应对成长的烦恼。如果孩子真正把父母当作朋友,就没有迈不过去的坎。

  明确了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与方式方法

  关于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促进法重点强调了六个方面:一是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是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是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是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教育中的具体细化和落实,强调了大德、公德和私德的培育,身心健康与习惯养成,强调了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的独特性。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家庭教育的具体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要求。

  第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童年只有一次,陪伴无法替代。亲子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应该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要义。我曾经说过,父亲是男人最重要的工作,母亲是女人最神圣的天职。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曾经进行过中国城市家庭教养中的祖辈参与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有近八成的家庭是祖辈参与教养的。其中幼儿园前为77.7%,幼儿园期间是72.9%,到小学阶段仍占60.1%,农村祖辈教养更是高达90%以上。应该承认,隔代养育有经验丰富、时间充裕、情感亲近等优势,但也有观念相对落后、方法相对陈旧、边界难以把握等缺点。家庭教育促进法提醒父母亲,父母是儿童成长的首要责任人,陪伴孩子度过短暂的童年应该是父母的重要使命。即使有隔代抚养,祖辈也不应该替代父母承担责任,而应该发挥辅助、协助作用。

  第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教育孩子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父亲和母亲都不能缺位。在许多中国的传统家庭,往往是“男主外,女主内”,教育的责任主要由母亲承担,许多家庭中父亲教育缺位,成为所谓的“影子父亲”,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是不利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要发挥父母双方的共同作用。其中第二十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也就是说,即使是分居和离异家庭,父母双方也应该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生活是最好的老师、最好的教育。家庭教育的最本质特点就是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正如陶行知先生所说的那样:“是好生活就是好教育,是坏生活就是坏教育;是认真的生活就是认真的教育,是马虎的生活就是马虎的教育;是合理的生活就是合理的教育,是不合理的生活就是不合理的教育;是康健的生活就是康健的教育,是不康健的生活就是不康健的教育……”在家庭中,到处是教育的资源,也是教育的契机。父母亲应该抓住各种机会,用生活本身来教育和影响孩子。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特别对健康合理的家庭生活提出了建议,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

  第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无论孩子还是成人,都不希望自己“被他人教育”。最好的教育是在潜移默化中实现的,是在“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过程中达成的。所以,父母的教育方式即使是正确的、合理的,也尽可能不要用强制的、灌输的方法,不要居高临下、我说你听,更不能家庭暴力、我打你挨。在家庭教育中,教育孩子的过程,其实也是孩子模仿父母行为的过程。孩子不仅仅复制了父母的遗传基因,也复制了父母的行为特征。要让孩子成为一个更好的“复制品”,首先要求父母自己成为更好的“原型”。在家庭中,父母既要说得对,更要做得好,言行一致才能成为孩子的好榜样。

  第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在家庭教育中,经常容易发生溺爱和严厉两种极端行为,有的家庭则分别由母亲和父亲担任“白脸”和“红脸”两种不同的角色。爱是教育的底色,也是教育的前提,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爱是有原则、有智慧、有底线的。过度宠爱会让孩子“消化不良”,过度严苛也会让孩子不堪忍受。在家庭教育中,把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关键在于父母掌握教育的度,智慧地平衡两者的关系。

  第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孩子。每个孩子都具有许多可能,但只有少部分人把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教育的目标,不是用同一个标准把本来具有无限可能性的孩子变成相同的人、单向度的人,而是让每个孩子成为真正的自己。孩子就是种子,每一粒种子都蕴藏着巨大的可能性,教育的作用不是增加种子的可能性,而是尽最大的努力把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让树拥有树的挺拔,让花散发花的芬芳。所以,尊重孩子的差异,挖掘孩子的潜能,根据孩子的年龄特点、性别特征和个性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由于父母的年龄、知识、经验、能力等天然的优势,在家庭教育中很难以平等的身份与孩子商量、讨论、交流,而更多是命令、教训、强制甚至责罚。正如蒙台梭利所说,“成人以盛气凌人的态度对待儿童,这在家庭中十分普遍,即使是备受宠爱的儿童,也有可能被成人的权威压制住自己的个性”。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儿童,或者是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对此具有天然的抵触情绪。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自然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还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父母是儿童最初的世界。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如果我们身后想给社会留下一点什么,不一定是非要成为著名的作家、学者、宇宙飞船的发明者、元素周期表上新元素的发现者不可,把孩子培养成好公民和劳动者,好儿子、好女儿和好父母,同样能够向社会证实我们的价值。蒙台梭利说:儿童是成人之父。许多优秀父母的案例告诉我们,教育孩子的过程也是向孩子学习的过程,孩子是一个个未经雕琢未受污染的个体,他们身上保存着人类最珍贵的品质:好奇好问、纯洁天真、无忧无虑、活泼好动、不惧权威等,怀着敬畏心教育孩子,也就是在教育自己,与孩子一起成长是家庭教育最好的风景。

  第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这是一个开放式的提示,教育有方,教无定法。关键是父母要真正意识到家庭教育的意义与价值,不是把家庭教育作为沉重的负担,不是被“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等各种家庭教育的广告所裹挟,既不为孩子能否考上名校、找到好工作而焦虑,也不因为教育的内卷而“躺平”。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父母好好学习,孩子天天向上,有智慧的父母自然能够找到和创造科学的养育方法,享受与孩子一起成长的快乐,享受人生难得的天伦之乐。

  当然,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的事情,家庭教育的责任也不仅仅是家庭的责任。家庭教育促进法还用专章讲述了“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问题,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民政、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构成了一个全社会协同育人、合作育人的教育网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家庭教育的特色和优势,如何发挥好这个优势,需要我们真正地学好用好这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实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各个机构的责任,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总之,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定位了新时期家庭教育的任务、目标、内容、原则和方法,对于进一步夯实家庭教育责任,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仅是一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也是一本家庭教育的教材,是一本微言大义的家庭教育指导书。

  来源 |《人民教育》杂志2021年第22期,转载自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

  作者 | 朱永新,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兼副秘书长,第十四届民进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