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两会”议案:加强互联网教育立法



  2017年全国人大议案建议中,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提出《关于加强互联网教育立法》的议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在教育领域的应用形式–互联网教育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未来教育的重要形态,互联网教育在给我们带来无限期待和变革性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议案对此进行相关的应对提议,为了能更好地了解议案的内容,本期专家视点邀请周洪宇教授为大家详细解读他的观点。

  互联网教育与以往的传统教育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了教育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学习行为的自主化、学习方式的交互化、教学方式的个性化以及教学管理的自动化,赋予教育崭新的内容、观念和方法,重塑了一个开放共享的教育生态系统,是未来教育的重要形态。随着全球互联网教育的飞速发展,如何应对互联网教育带来的全球教育资源配置的影响与挑战?互联网教育的知识产权如何得到保护?互联网教育的课程质量如何得到保障?互联网教育的学分如何在高校或者社会之间打通互认?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教育的发展。因此,这就要求我国与时俱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

 

  为什么我们需要加强互联网教育立法?

  第一,我国互联网教育发展势头迅速,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互联网教育发展良莠不齐,需要立法加强管理使其更好的面向未来发展。

  第三,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充分反映互联网教育的开放性、实时交互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挖掘等相关技术的发展与推进,还应该有体现信息安全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条款。所以,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能适应和促进互联网教育发展,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第四,国际上互联网教育立法经验完备,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第五,我国自1998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出台了《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30多份政策法规来促进网络教育的发展。并且,与时俱进地针对互联网教育中的一些问题增加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所以,我国针对互联网教育已有相关内容,只需将其综合形成单独法律法规。

 

  加强互联网教育立法的建议

  1.建议将互联网教育立法纳入“十三五”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启动互联网教育专项立法工作,制定符合国情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教育法》。

  2.分领域分层次推动和完善互联网教育立法。由于互联网教育多领域和多层次的复杂性特征,因此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立法应该分领域分层次进行。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教育、互联网信息、文化传播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增加推动互联网教育发展的内容,或以条款的方式作出规定。当下可在立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对涉及互联网教育的教育、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首先,应在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或完善与互联网教育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或完善与互联网教育发展新特点、新特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定和办法等来推动互联网教育的发展,重点针对互联网教育的特点,在互联网教育主体、监督主体、教育平台以及互联网教育与传统教育机构之间的协调对接、学分互认等保障方面进行界定,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同时,还要对互联网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教师培训等方面作出规定,真正使互联网教育成为法定的形式和途径。

  其次,在当前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时俱进地增加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是结合教育在互联网领域的特性进行完善,尤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内容等个人权益保护方面予以完善;二是对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开发共享等教育提供者权利方面给予关注。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增加或完善对数字资源的开发标准、设计原则、质量要求、应用规范等,对信息技术的共享、开放、安全风险等相关内容做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

  再次,在文化传播领域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增加或完善与互联网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款。重点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我国文化传播以及文化教育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给予关注,同时在政策层面可通过产业政策来引导互联网教育产业的发展。另外,建议在文化传播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条文中增加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条款。

  最后,针对互联网教育中出现的未成年人沉迷于互联网、数字资源版权保护等相关问题,也应与时俱进地在《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增加或完善相关的条款。

  3.建议教育部出台相关规章、细则或办法。

  (1)关于互联网教育的顶层设计

  在互联网教育的顶层设计上,要明确互联网教育的目标定位、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实现路径等相关内容。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加强互联网教育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资源建设和管理服务系统建设。

  建议从政策法规上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鼓励更多的企业加入到互联网教育产业中来。在法律法规上,可以在税收和放权方面为互联网教育提供产业层次和教育项目层次的优惠政策,大力扶持市场反应快、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文化企业和中小教育机构。在产业政策上,应鼓励和支持相关的教育机构、社会资本等参与到教育产业中来,共同促进互联网教育产业的发展。

  建议结合不同阶段、不同形式的互联网教育,设定互联网教育的发展路径,分领域分层次推进互联网教育的发展。例如,在高等教育领域,建议多开发互联网教育在线课程;在职业教育领域,多开发一些针对信息时代所急需职业的专业课程;在基础教育领域,重点消除区域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区域教育的均衡发展;在终身教育体系建构上,建议建立继续教育的评价和学分积累及转换的规则和标准。

  (2)关于互联网教育的实践操作

  建议重点结合互联网教育的特点,从实践和操作层面来推动互联网教育的发展。具体包括:

  建设多样化互联网教育学习平台。互联网教育学习平台应能满足不同层次的学习者需求,融合互联网教育各类教学资源和管理服务,以及实现不同地区教师、学生、家长之间即时交流互动,实现国内与国外、省内与省外各学校之间的数据互通。建设学习超市资源库。互联网教育资源以知识点为单元,课程可以拆分成方便学习、转让、销售的组件,从而为建设学习超市资源库提供现实基础。互联网教育资源库可以建成以学习者为中心、自主学习为中心和资源整合为中心的学习超市,进而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各种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和学习内容服务。搭建衔接各种教育形式的“立交桥”。随着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建立和终身学习社会体系的逐步构建,未来非正式学习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学习方式,因此搭建终身学习教育体系的“立交桥”,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沟通与衔接学校教育与互联网教育及其他教育形式之间的学习成果,实现对各种形式的学习成果的认证、转换与积累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终身学习学分银行。学分银行为每个人建立个人学分账号,学习者通过选修互联网教育课程可获得学分,无论是学历教育的学分还是非学历教育的学分,都可以存入个人的互联网教育学分银行中。建立学分累计、互认和兑换制度。对学习者长时间、跨地域的学习进行持续跟踪、记录和评价,兑换成学分并有效积累。通过互联网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可以实现各种教育形式下学习成果互认、学分互认、自由转移乃至随时兑换,传统教育中的学历和文凭将变为学历文凭与微学历、微文凭并行。完善互联网教育评价体系。构建终身学习电子档案,记录和保留每一阶段的学习成绩,变传统教育的单一评价、静态评价为多元评价和动态评价。同时注重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性评价,变传统教育中的注重分数、技能评价为注重个人创新能力、合作能力和分享意识的综合素质评价。

  (3)关于互联网教育的保障体系

  建立互联网教育资源评估体系。为保证互联网教育资源的质量,建议制定互联网教育资源和课程标准体系。可以由教育部联合文化主管部门或互联网教育协会来成立认证机构,制定课程认证标准,对推出的互联网教育课程、教学质量、测验考试进行评估和认证。只有遵循相关的标准体系,并通过评估的互联网教育资源才能上传到相关的学习平台。

  加强互联网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议进一步加强推动中国互联网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法规支持。同时建议成立中国互联网教育协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国外高等院校的合作,推动互联高校之间互相授权,在全球实现学分有效积累、互换互认、自由转移乃至随时兑换。

  加强互联网教育数字资源版权保护。建议建立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使用许可法律制度,在互联网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数字资源的制作权、播放权、发行权、转载权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保证合法使用互联网教育资源。加强互联网教育资源的监管。采取有效的内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网络有害行为防范能力和不良信息监管力度,防止暴力色情等有害信息对互联网教育和终身学习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