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发布“放管服”改革《意见》,我们距离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还有多远?



  近期,由教育部、中央编办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意见》聚焦于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完善、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等关涉高等学校自主权合法且有效运行的诸多重大议题,是对改革开放尤其是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学校自主权行政规制变革的经验凝练与思路深化,是对高等学校自主权运行中一系列现实问题的理性回应。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改革举措很多还具有过渡特征且更多遵循“政策途径”而非“法律途径”,这可能致使高等学校自主权依旧会徘徊于“放乱收死”的困局之中。换言之,高等学校自主权更多被视为受“政策途径”调控乃至支配的特权,而非受“法律途径”规范与保障的自主权。《意见》的举措集中关注了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分权,却忽视了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健全、高等学校自主权行政监督的“自律”与“他律”、高等学校自主权行使的“自我规制”等更为根本的法律议题。

  鉴于此,我们邀请长期关注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以及高等学校自主权议题的九位博士(生)对《意见》予以评析,共同探讨《意见》对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和不足之处,共同思考我们距离中国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理想状态还有多远。(姚荣/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方芳(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从政府“放管服”的角度给高校进行了松绑减负,对于高校无疑是重大利好。但同时,政府的放权也给高校治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职称评审、进人用人、薪酬分配等都是高校非常敏感而关键的问题,下放自主权后高校能否“用好权,治好校”,免除政府担心的“一放就乱”,老师们担心的“暗箱操作”,这都需要高校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政府放权后,高校的很多管理体制可能都将进行改革重建,需要注意:一是高校在内部改革过程中要保持信息公开、透明。公开程序规则的存在是公众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它的对立面直接指向“暗箱操作”。高校在改革中应当依法将改革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二是高校的治理改革要给予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机会和途径。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应当给予教师参与讨论、征求意见的机会,也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建立监督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高校的自主权在具体运行中会分解为不同权力主体具体实施,不论是校长的权力,还是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只要是权力行使者在运行权力就应当接受其他主体的监督,一旦发生问题也要接受问责,从而有效防止权力的独裁性和专制性。

黄宇骁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日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就高等教育领域如何深化改革提出了诸项政策措施。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是公法学在高等教育领域最为关心的事项,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和相关教育法律也对其有明确保障。传统上认为学术自由是一种消极权利,它要求国家尊重高校的自治。现代学说注意到大学自治并不是排除国家责任的借口,国家有义务维护和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依宪立法、依法行政是我们关心的地方。本次《意见》既提倡简政放权,将原本属于国家管理的事项给予了高校自主管理;同时又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许多要求,强调了国家的监督和参与。因此,《意见》较好地落实和遵守了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在公权力和高校自主权之间取得了平衡,符合法学原理。不过,这些政策的载体毕竟是规范性文件,如何落实本次《意见》,将其法律化是下一步的重点,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陈斌(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转变和优化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职能。长期以来,政府对高等教育重在管理,轻于服务,致使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自主能力和自治空间。当前,高等教育的内外部环境变了,但对应的政府管理职能却未能跟上。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首先从政府着力,既要强调管理,又要关注服务;既要优化政府的管理水平,又要尊重高校的自主办学权;既要着眼现实,又要立足未来。就高校而言,应自觉履行应有责任,坚守自我规制意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自我管理水平,努力构建以大学章程为基准,依托大学教授委员会的多元治理机制。同时,高校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信息公开,适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问责与监督。推行政府简政放权的核心在于减少无效管理,扩大政策支持,精细制度设计,提高政府对高校管理的适切性。政府与高校应在平等对话、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加强互信与互律。

姚荣(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意见》提出的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的举措,旨在通过取消政府对高校教师(包括教授与副教授)职称评审的行政审批,打破传统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高权管制逻辑,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自主与自律行使。然而,鉴于《意见》本身所具有的政策属性,其距离高校职称评审权行使的合作规制,还存在较大差距。《意见》尚未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视为高校法人的自治权利,而政府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行使的行政监督,也还存在着恣意妄为的可能。实际上,在我国高校关于教师职称评审权行使的自治与自律规范尚未建立健全的背景下,立法监督应发挥积极的角色,而行政监督则应更多使用柔性化的方式并强化其服务功能。行政规制对立法规制的替代,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具有不可避免的制度缺陷,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备受质疑。

  具体而言,作为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其更多仅能对高校职称评审权的行使作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一系列基本问题,依旧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修订中予以明确规定,以发挥立法规制作为“元规制”的功能。此外,司法规制也应扮演更为理性且适度能动的角色。为落实《意见》关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改进的目的,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合法与有效运行,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行使的自治与自律机制;二是强化立法与司法对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行使的法律监督;三是厘清政府监督介入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行使的边界与方式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四是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行使的社会监督与问责机制;五是培育高校职称评审权行使的行业规范。

胡仲勋(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意见》是国务院近年来大力推行的简政放权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化,涉及高等教育内外部治理的八项内容、二十个具体问题领域,是一份较为全面的改革纲领。当然,作为纲领性文件,必然高度概括而难以触及细节,这反过来则是对高校“受权”能力的考验。政府下放的权力高校能否接得住、用得好,如何将增量权力具化为科学有效的内部制度是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能否成功的关键。以学术评价为例,高校应认真思考如何利用此次改革契机,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助力“双一流”建设,这涉及评价导向与办学定位的契合性、评价目的对多元价值诉求的包容性、评价过程对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性、评价结果对学术发展的建设性等。总之,学术评价制度作为大学学术制度的核心是此次“放管服”框架下高校内部治理改革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解德渤(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意见》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进一步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为“双一流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为中国大学迈向卓越扫清障碍。从“管办评分离”到“放管服结合”都是在该制度逻辑之下高等教育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释放出大学与政府关系正在悄然发生改变的积极讯号。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为何我国公立大学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至今已经过去30余年,这一历史使命仍然“在路上”?其中原因可谓错综复杂,但不得不说的是,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只是权宜之计,而建设和完善大学法人制度才是长久之计,二者在运行逻辑上具有巨大差别。从动力学视角来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大学法人制度的差别就如同火车与高铁一样直观、形象。火车与高铁的区别看似是运行速度的不同,但实质上是二者在动力系统上的根本差异。同样的道理,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动力系统在于政府部门,这个动力可大可小、可急可缓,从而外部意志控制大学的迹象异常明显,而由此给大学组织发展所带来的风险无处不在,也就难以走出“放乱收死”的恶性循环。建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动力系统在于法律本身,这个动力是稳定的、持续的,从而可以同时规制处于法律环境之中的大学与政府行为,最终为大学的稳步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令人欣喜的是,我国建立与完善大学法人制度的时机日趋成熟。由此而言,《意见》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动指针,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长远来说,建立和完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方为“良谋”。

李威(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此次《意见》,瞄准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教学、人事、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增强地方和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是我国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追根溯源,现代大学制度的构建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以大学自治理念为指向,理顺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完善的大学办学外部制度,这是由外而内的构建途径;另一个是基于学术自由理念,构建起大学自治的内部管理机制,这是由内向外的构建途径。两条路径都同等重要,且殊途同归。

  要对接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我国大学必须加强内外部制度体系的调整力度,实现制度化水平的提升。当前大学外部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以推进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建设为核心和纽带,完善大学、政府、社会的协商与合作机制,引导大学真正落实好已获得的办学自主权;大学内部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以大学章程的“落地”实施为统领,对已有的大学成文规则进行清理、调整、修订,力争实现制度体系的系统化、规范化和稳态化,保障大学内部权力的协调运行。

林杰(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大连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

  近期,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给正处于攻坚期与深水期的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改革吹来了一缕强劲的春风,令人欢欣鼓舞,一时之间社会各界也好评如潮。相对于此前发布的历次重大政策文件而言,此次《意见》向着推动大学自主办学的改革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对大学期待已久的诸多办学自主权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恰如有研究者所言,此次改革确实是“动了真格”。然而,我们在欢呼雀跃之时,对此也应保持清醒的认识。历史地看,此次政府向大学下放办学自主权的力度是空前的,但并不是第一次,甚至可以说《意见》所涉及的很多办学自主权在此前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早已有所体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赋予大学部分办学自主权至今已20多年,这期间政府发布了不少政策,采取了诸多措施,而广受各界质疑与诟病的“放乱收死”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当然,产生“放乱收死”问题的根源是多方面的,而一个重要且易被忽视的原因就是大学自身。长期以来,大学一直在积极争取与呼吁办学自主权,而政府也适时地向大学下放了部分办学自主权,但这并没有带来各方预期的大学自主办学的理想局面。实际上,大学办学自主权是影响大学自主办学的关键因素,但大学办学自主权并不等同于大学自主办学。并且,就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外界因素已不再是影响大学自主办学的主要矛盾,而大学自身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履责机制的构建以及自主办学能力的提升等,已逐渐成为影响大学自主办学进程的主要矛盾。所以,在政府推动大学自主办学态度积极、目标明确以及力度空前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更应该冷静地思考与分析:大学准备好了吗?

王思懿(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在近日五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等涉及大学学术治理核心领域的改革举措成为本次《意见》的重大看点。在国家严格控制高校事业编制的情况下,高校人事改革就如“带着镣铐跳舞”,始终受到编制这一“紧箍咒”的制约,积极探索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并实行动态调整为高校灵活开展人事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教师评价权作为学术权力的核心领域,理应由高校内部的学术共同体行使,而在我国,这一重要权力却一直由教育行政部门掌控,权力的错位助长了高校内部严重的行政化风气,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政府仅保留监督功能,大学在人事管理和学术评价方面的自主权得到进一步落实。在放权的同时,《意见》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标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这为学术治理制度化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意见》实施之后,作为关键行动主体的高校还需进一步完善各级学术委员会的审查程序和议事规则,健全回避、监督、问责等学术自治与自律机制,为学术治理去行政化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