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 | 家庭教育立法:我的见证和思考



  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教育工作者,周洪宇教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两次提出关于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的议案。如今,家庭教育法已经进入立法程序。本期特邀周洪宇教授谈了他的参与、见证和思考。

 

家庭教育立法:我的见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周洪宇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功能等也随之发生变化。但是,无论时代和社会如何发展变化,家庭的社会功能不可替代,家庭教育的作用不可替代。当前,家庭教育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健康成长,甚至侵害了一些孩子的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届全国人大会议以来,先后3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启动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我们欣喜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尊重代表主体地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了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20年1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对家庭教育的几个核心问题作出了规定。从草案内容看,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52条。一是明确了家庭教育“是什么”问题。草案不仅对家庭教育的概念作了界定,还对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作了规定。二是明确了家庭教育“谁来教”的问题。草案规定了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不仅明确了家长的主体责任,还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三是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怎么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家庭教育工作,并对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保障措施以及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职责作了规定。四是明确了家庭教育“教什么”的问题。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家庭教育,并对具体内容作了列举。五是明确了家庭教育“怎么教”的问题。草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做了规定,并对具体方式方法作了列举。六是明确了家庭教育出现难题“怎么办”的问题。当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时,草案也作出具体规定。

  在草案一审时,我提出,在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的同时,要明确政府、学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关照;要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等建议,很多委员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立法工作机构将草案印发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征求意见;在网上公布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到江西、宁夏、安徽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妇联、家庭教育机构、全国人大代表、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学生和家长代表的意见。

  从常委会委员审议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看,对草案修改的焦点问题可以集中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法律名称。大家提出,家庭教育立法主要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国家、社会为家庭提供支持、协助。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对各章结构作出调整。草案二审稿将本法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将第二章至第四章的章名分别作了修改。二是关于立法宗旨和目的。大家提出,中华民族具有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立法目的应当体现这一优良传统;家庭教育的任务,除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应当包括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条款作了修改。三是关于家庭教育的概念界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中的家庭教育概念没有充分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建议完善。草案二审稿已经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四是关于社会参与。大家认为,家庭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相关鼓励和支持规定。五是关于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鉴于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有限制性的规定。为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草案二审稿也作了适当修改,并删除有关规定。

  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包括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50条。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我在审议中提出,草案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有了重大突破,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重要文件的有关表述写入法律来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同时在章节内容上也有不少重要补充,值得充分肯定,但也有一些不足,突出反映在其框架结构上。草案二审稿的结构是6章,内在逻辑是从总则到家庭责任到国家支持到社会协同,然后是法律责任和附则。我认为,现有的结构框架以及章名的表述是不完整、不准确的。因为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工作机制方面更应该强调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现有的结构布局,没有把学校单独列为一章,而是包含在社会协同一章里面谈。然而,学校是一种专门的教育机构,不应该把它作为社会协同的一个方面来考虑,应该独立出来。正是由于学校没有独立出来,使得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无形中弱化了,这对学校在家庭教育工作中作用的发挥是不利的。据此,个人建议把学校作用部分放在“国家支持”后面、“社会协同”前面,单独作为一章。

  学校部分单列的话,内容应该包含什么呢?现在在第4章社会协同里面是怎么谈学校?仅仅谈到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我认为这还不够,应当增加高等学校的内容,包括综合大学尤其是师范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这些高校都应该参与进来。现在我国的家庭教育,我认为还处在非专业化、非科学化、非规范化的阶段,与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这也是国内家庭教育的短板,要弥补这个短板,就应该把大学,特别是师范大学,还有职业技术学院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具体来说,应该参照和借鉴国外和发达地区先进经验,在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甚至综合性大学里设立家庭教育系,开设家庭教育学科,把它作为一个专业来设置,培养专门从事家庭教育的人才,包括专业师资和研究人才,为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大学培养专门师资,以此推动家庭教育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做到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摆脱经验化、低水平,不专业、不科学、不规范的落后状况,现在都是家长凭个体经验培养孩子,容易盲信盲从,随波逐流,受到一些不当言论(特别是所谓“不要输在起跑线上”、“家教越早越好”等似是而非的说法)影响而无所适从。

  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学里都开设家庭教育学科专业,而我国目前没有一所师范大学开设家庭教育专业来培养人才。现在没有高校开设专门的家庭教育专业及课程,我认为这是现在国内家庭教育之所以处在低水平阶段恶性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没有专业,没有专门人才,怎么做到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因此,我建议把学校这一部分单独拿出来作为一章谈,除了中小学、幼儿园这部分要充实以外,包括家庭教育课程的设置,中小学也要开设,同时高等教育,尤其是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都应该开设相应的家庭教育专业,培养专门的人才。只有这样,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才能推动我国的家庭教育质量和水平再上新台阶。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我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吸收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好完善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力争在今年年内审议通过,用法治力量守望未成年人幸福快乐健康成长,静待祖国的未来之花竞相开放。

  (作者系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