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中央关于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请参照“十三五”既定建设任务控制资金额度或规划项目控制数量,按照总量不变、退一进一、动态平衡的原则调整更新。对相关学校规划期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已建成的项目、不再符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管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对拟调入增补的项目,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把关核实,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开展前期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中西部高校和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更项目学校范围,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限额内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可做适当调整更新。各地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和调整情况,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

1.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2.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18日

附件 1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促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推动基本公共教育均衡发展,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升高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教育体系逐步完善,教育公平有力促进,教育改革全面推开,教育质量显著提升。学前教育快速发展普及水平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由大众化向普及化迈进。总体看,我国教育竞争力和贡献力明显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各方面高素质人才,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动力转换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明确,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2020年教育现代化。

取得重要进展。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民生需求新变化,我国在教育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公共教育资源供给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办学条件改善跟不上规模发展和质量提升的要求,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突出问题。

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大力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是完善现代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的内在要求,是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改善民生、推进脱贫攻坚、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发展,提高质量,促进公平,提升高素质人才培养水平,完善现代化教育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加快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扩大普通高中培养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产教融合,加快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增强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引领和支撑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完善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统筹规划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发展,支持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建设,加快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现代教育体系。

(二)协调推进,补齐短板

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东部率先带动作用,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学校建设,加强东部对口支援西部。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学校建设。

(三)服务发展、提升内涵

面向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重点支持办学有特色、质量高、效益好、带动强的学校建设,发挥人才对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的牵引作用。

(四)分类施策、凝聚合力

区分基本和非基本、中央和地方事权,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地方高校、中央高校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资引导,鼓励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共同参与教育重大工程建设。

四、建设任务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

(一)优质普惠学前教育资源扩容建设

1.建设目标

多渠道增加优质普惠学前教育学位供给,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建设任务

合理规划布局,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支持县级以上城镇优质普惠幼儿园通过联合办园、开设分园、对口帮扶等方式推动学前教育资源扩容惠及更多城乡幼儿。支持以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园、国有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政府投资形成的园舍资产应明确为国有资产)等多种模式办园。主要加强幼儿园活动、生活、户外活动场地等设施土建;支持利用闲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闲置校舍、居民小区配套用房等场所装修改建幼儿园园舍;支持购置必备的玩教具、室内外活动器材和生活设施设备。在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积极撬动社会投入,努力挖潜扩大增量,大力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3.实施范围

重点支持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旺盛、现有学位缺口较大、优质幼儿园匮乏、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偏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省级单位按相应原则遴选部分地区进行集中优先支持,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

1.建设目标

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县域校际资源均衡配置,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5%。

2.建设任务

按照经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要求,改善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足球场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急需必要的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

3.实施范围

覆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天津、上海)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2017年起中央资金不再安排东部省份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之外的地方。)

4.遴选标准

(1)按照“建设一所,达标一所”的原则,在项目县(市、区)独立设置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范围内遴选。

(2)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进行测算,教学、学生生活设施存在较大缺口,且难以通过调整房舍用途解决的学校,优先予以支持。

(3)以下学校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省会城市主城区的学校,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已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学校等。

(三)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

1.建设目标

推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2.建设任务

支持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以扩大培养能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体育运动场、足球场等校园校舍设施。

3.实施范围

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及东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重点支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相对较低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民族自治县、边境县。

4.遴选标准

(1)在项目县现有普通高中(或完全中学)中,位置适宜、对扩大县域普通高中教育培养能力作用较大的学校。优先考虑独立建制的普通高中。鼓励项目县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改、扩建,原则上不支持新征地扩建。

(2)人口30万以下的县支持1所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普通高中学位缺口较大的县,经省级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共同论证后可支持2所学校。

(3)新设置或易址迁建、重建的学校以及已由其它渠道投资基本建成,对扩大培养能力作用有限的学校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不鼓励脱离地方教育发展实际,过度建设超大校额学校。

(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程

1.建设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产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结构,努力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实践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带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建设任务

以实习实验实训设施建设为重点,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善人才培养条件,加强实践育人。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基本教学型技能实训设施建设;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兼具生产、教学功能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依托中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开放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突出模块化实训特色;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建设,持续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稳定和扩大培养培训规模;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同步推进学校实习实验实训环境、平台和基地建设与转型发展改革。大力创新建设方式,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坚持扶优扶强、共建共享、服务产业,鼓励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前提下,允许并鼓励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实训基地,推动职业教育项目企建校用。结合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由试点城市统筹自主编制建设方案,支持辖区内中高职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打造一批示范性、带动性项目。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实施范围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北京)、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遴选标准

(1)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设置与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有效服务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应用型本科高校编制并发布学校转型改革方案。

(2)学校具备良好的办学基础能力、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度,具有一定的办学和培养培训规模,整体办学实力位于本区域、领域和行业同类院校前列,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3)建立健全校企合作机制。中等职业学校主干专业有3家以上稳定合作企业,高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覆盖面超过80%,积极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实践;应用型本科高校校企合作基本覆盖主干专业,探索构建行业企业参与学校治理、专业建设、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和绩效评价制度。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中高等职业院校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教师队伍中“双师型”教师达到相当比例;应用型本科高校“双师双能”型教师占专任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实训实习课时占专业总课时达到一定比例。

(5)中高等职业院校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和职工培训。应用型本科高校具备较强的应用研究和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

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可适当放宽遴选标准。

同等条件下,对牵头组建区域性、行业性职教集团,以及国家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的中等职业学校予以优先支持;对具备对外交流合作能力,能够配合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等“走出去”战略的高等职业院校予以优先支持;对在应用型转型改革过程中主动探索、制定科学转型改革方案、有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并率先启动实施、确定为省级试点学校、转型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应用型本科高校予以优先支持。

除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项目外,纳入支持范围的高等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五)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

1.建设目标

通过重点支持一批中西部普通本科高校建设,推动高校突出教学导向,创新培养模式,强化实践育人,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推动中西部高校内涵式发展,带动中西部高等教育质量整体提升,为全面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打下坚实基础。

2.建设任务

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支持中西部地方高校重点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推动中西部地方高校服务产业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3.实施范围

覆盖中西部地区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遴选标准

(1)学科专业设置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特点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或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高校。

(2)具有良好办学质量和效益,社会认可度高,培养大批高素质人才,为服务地方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区域产业转移和保障改善民生做出重要贡献。

(3)建立面向市场、对接产业需求、行业企业参与的人才培养模式,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4)“十三五”期间普通本科招生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学校校园总占地面积保持稳定。学校债务在可承受的合理范围内。纳入支持范围的高校名单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六)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1.建设目标

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以学科建设为基础,将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高校学科、人才、科研与产业互动,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与产业化链条,着力提高高校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贡献率,推动高校成为催化产业技术变革、加速创新驱动的重要策源地。

2.建设任务

支持与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产业发展高度关联、紧密契合的学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支持与工业化、信息化深度融合过程中出现的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紧密相关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支持基础学科、自然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加强高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集群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装置装备建设。

3.实施范围

纳入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范围的中央高校(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程序确定)。

五、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

实施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所需建设投资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性资金和中高等学校自有资金共同筹措解决。

1.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6年起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相关内容建设,安排各省(区、市)年度中央补助投资额度,在因素法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2.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方要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对切块打捆项目,各地方要按照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分解安排项目,避免项目分散加重地方筹资压力。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省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项目建设。鼓励引导省市政府统筹加大投入。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建设资金的政策,除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外,切实落实省级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地方投资及时到位。

3.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学校利用自有资金,或在合理控制债负担的前提下加大自身投入。

4.积极扩宽投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兴学。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除义务教育学校之外的项目建设。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对地方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地方学校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享受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的 30%、60%和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对中部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深度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80%的比例进行补助。为推进深化产教融合改革,东部地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进行补助。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学校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藏区学校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中央补助投资最高限额: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对每所幼儿园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对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每所普通高中的补助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对每所中等职业学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对每所高等14职业院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对每所地方本科高校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亿元。

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项目,按照所属东、中、西部区域类型,逐年切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具体项目中央补助投资最高限额根据项目学校类型,参照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本科高校的限额标准执行。

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综合考虑相关高校办学综合实力和一流学科数量,逐校测算确定“十三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实行差别化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建立国家和省级层面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负责工程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指导各项目单位推进工程实施。

(二)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质量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等相关法规及项目管理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把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落实项目建设方案,成熟一个、启动实施一个。要建立项目储备库,及时将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模块)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法规,建设项目在校园规划、建设用地、师资队伍、运行保障等诸方面应均具备条件。如有选址搬迁等复杂情况和不定因素,在相关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列入年度方案。要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央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的发生。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建立项目单位交流合作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进展宣传。健全项目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定期进行督导,及时纠正和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进展、工程建设质量、设备采购招标、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将项目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同步推进改革情况以及检查落实情况等定期进行总结,做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并要加强建设效益分析,做好项目绩效评估。

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统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