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加强教育法治建设,促进教育公平



加强教育法治建设,促进教育公平

周洪宇

  法治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最根本保障。我想结合工作,从三个方面来谈一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为什么说法治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最根本保障?当下教育公平的现状暴露出教育法治的哪些缺失?法治建设可为促进教育公平做些什么?

  先看第一个问题。促进教育公平至少需要四大保障:一是领导保障,二是队伍保障,三是投入保障,四是法治保障。四大保障的地位、性质、作用都不完全相同。领导保障是关键,领导重视了什么都好办。队伍保障是基础,师资质量不高,教学质量也自然不会高。投入保障是前提,没有充足的教育经费投入,教育事业和教育公平的推进也很难有保障。法治保障是根本,在这四大保障里面,我认为法治保障是最重要、最基础、最牢靠、最具长远性的,这就是根本性所在。离开了法治建设就谈不上成为一个现代国家。

  教育治理最根本的就是依法治教,国家制定颁布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并通过教育法律法规来宏观调控、制定规划、划拨经费、评估督导、进行问责。这里有两组概念需要作辨析:一是法制与法治,二是管理与治理。

  法制是法律制度,法治是法的统治。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一种治国的方略。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能够实现法的治理。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法西斯政权都有各种法律制度,但这不是法的治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具备三大特征: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就是国王,而不是国王就是法律;二是良法之治;三是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从运行状态来看,法律制度处在一个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而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从价值层面说,法律制度追求的是秩序,而法治则是在秩序里面包含着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内容,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专制统治不可能有法治。

  另外就是管理与治理。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强调,治理和管理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了截然不同的执政理念。就管理而言,管理突出的是管,是以一种官的姿态统筹一切事务。而治理突出的是一个治,是一种平等协商的关系,政府从居高临下的官位下降到平等协商的位置,改变那种单向的管理模式。政府充分调动各种组织、各种主体,通过沟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一种共同的合作方案,这才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治理方式。

  再看第二个问题。从前面展示的反映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群体之间教育差距的图片,可以清楚地看出,今天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还缺少一些基本的法律,比如学校法、农村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终身教育法、教育投入保障法、教育考试法等。同时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需要修订。更重要的是,我们还缺乏针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进行问责追责。

  最后看第三个问题。法治建设应该也可以为促进教育公平做“打基础管长远”。我认为,首先可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教育法治的认识,其次可以为促进教育公平建立法律基石。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颁布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7部教育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或批准了17项教育行政法规,地方省市人大也相继制定了138项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颁布了200余项教育规章。我们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可以说是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结束了过去教育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到目前为止教育法律大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根据全国人大“十二五”立法规划,教育法律方面要“六修五立”,也就是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教育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国务院法制办在2013年9月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征求意见,今年1月7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草案。但是总体来看,教育立法进展还是比较缓慢。教育立法工作还应该“竞速提质”的工作。

  ——本文选自“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成员、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湖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教授”在2015年4月1-2日由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教育公平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十三五”期间大力促进教育公平高峰论坛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