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教育访谈】 | 申国昌 付卫东丨教师教育惩戒权应有边界



嘉宾简介

  申国昌,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江教育研究院秘书长。

  付卫东,华中师范大学副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正式印发,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第一个聚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出台后,如何为破解教育难题提供行之有效的对策?本期节目,我们邀请长江教育研究院秘书长申国昌,长江教育研究院研究员付卫东共同探讨。

  意见在依法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第一次将“教师教育惩戒权” 写入中央文件。《义务教育法》中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规定,是从保护学生角度制定的,《教师法》也没有明确教师的惩戒权。多年来,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教授一直呼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合教育性,是有其明确的边界,不能走到反面、出现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罚简单重复式抄书、抄作业等,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严格禁止。

 

  教育的惩戒权

  长江教育研究院和教育智库与教育治理研究评价中心以周洪宇教授为主要的研究团队多次提出了要实施教育的惩戒权。这一次 ,是第一次写入到中央的文件,周洪宇教授提出了教育惩戒权要有边界,不能随意的夸大或者随意的缩小,更要明确这个边界 ,不能走到反面去。

 

  教师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

  教育的惩戒权长期以来实际上没有写入国家的有关文件,很多学校教师就不敢行使惩戒权,一旦行使,对学生实际上是职权范围内的,也是有利于学生发展的一些惩罚(惩戒),而有些老师又顾虑担心侵犯学生的权益,是不是没有做到以生为本, 甚至有的家长还要起诉,所以老师们很有顾虑 。如果把这个权益(教育惩戒权)明确的话,那么老师们起码不是说要体现自己的尊严和权威,而能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学生的发展。因为教育惩戒的确是要有边界,也有个别老师如果把这个惩戒权当作一种惩罚学生的手段,这就超越了、超过了权力的边界。惩戒权的基本原则和宗旨就是要能够促进教育的发展,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办法,就是不能触犯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如果只要对孩子发展有利出发点是好的,也应该赋予教师这样的权力,有利于提升义务教育质量。

 

  教育惩戒权的完整细化

  不仅要赋予教师教育的惩戒权,还要赋予学生的家长和学生 ,有一个申诉的权利。比如家长觉得某些方面不满,那么我们可以有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