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加快对公民劳动平等权的保护



  新华社网武汉8月1日电(记者杨兴国)就业歧视已成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群危害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建议,加快《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的立法进程,使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人权和平等劳动权得到有效保护。 周洪宇教授说,我国在尊重人权和平等自由方面确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现实生活中的歧视现象还非常严重。集中反映到就业与职业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是就业歧视在所有歧视现象中,最为突出,对就业或再就业人们危害最大,是社会矛盾激化的最大隐患。

  二是就业市场出现了就业歧视的种种现象,势必严重扭曲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巨大浪费。

  三是我国对就业与职业歧视立法存在空白。尽管我国《劳动法》对就业与职业平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因无适当的配套制度共同发挥作用,客观上确实难以执行。法律的缺失,致使就业与职业歧视愈演愈烈。

  四是因歧视导致就业及公务员录用矛盾更为激烈,诉讼增加。如户籍歧视、年龄歧视、体型歧视等等,有关就业歧视导致的诉讼案件或纷争与日俱增。

  五是就业歧视现象引起社会矛盾加剧,给目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威胁。就业歧视导致的自杀、暴力乃至凶杀、爆炸等案件时有发生,加剧了社会矛盾,直接威胁着国家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周洪宇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制定《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纳入“十一五”立法规划,并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尽快起草《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草稿,提交讨论研究。

  第二,《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制定的根据是宪法,应切实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其地位应属于社会类基本法律,应与《劳动法》等对应与配套。对利益受损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充分的司法救济,最大限度避免私力救济。应放宽司法诉讼的准入条件。 第三,在起草《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法》建议稿时,要对“就业与职业歧视”概念及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对禁止就业与职业歧视有具体和明确规定。另外,反就业与职业歧视毕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该法制定目前宜粗不宜细,不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再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