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自《中国教育报》2004年5月7日第4版:"高教改革:还有多大空间"
建立有效、合理的高等教育评估系统,是保证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建议: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独立、自治、专门的中介性高等教育评估、认可机构。建立独立运作的中介性评估机构,是国际高等教育的通行做法,它在政府和高校之间起着缓冲剂的角色。这些机构可由政府委托、授权,经费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资和自主筹资为辅,但政府与机构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把现有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的评估组织(如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真正实现政府主管部门对教育的规划调节、宏观管理、指导监督的职能。今后,无论是学校等级资格评估、硕士生、博士生授予资格评估、专业设置与学科设置以及学校拨款评估等等,都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学校内部的教学质量评估则可由学校自己的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完成)。对于资格申请评估(学校等级资格评估、硕士生、博士生授予资格评估、专业设置与学科设置等),无论评估结果如何,一切评估费用由欲申请的高校自行解决。
中介机构可广聘专家,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公布专家名单,采用记名投票,公示评估结果,防止评估过程中因人情、关系等因素造成的暗箱操作。
建立分层、多元的评估体系。中国的国情和近年来的发展和改造造成并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在投资主体、办学模式、体系结构、培养目标、质量标准等方面,愈来愈向多元、多层次发展,任何单一的或一统的标准都不可能奏效。建议按国家、六大区域(即东北、华北、西北、西南、华东、中南)和四类学校群体建立评价、认可分委员会。
(1)部属院校和各省市进入“211工程”的高校应为评价和认可的第一类学校群体。这些学校的评估,应由国内和国外的专家,甚至以国外专家为主建立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首先进行课程、专业和学科的评估,然后再进行全校整体办学水平的评估。对于其中列入“985工程”,拟进军世界一流大学的学校的评估,评估标准应更高、更严。
(2)省办和省属院校为第二类学校群体。这一层次学校的评价、认可,可由建立的六大区域评价、认可机构进行。
(3)全国电大和众多的网络学院,为第三类学校群体。这一层次的学校有其自身特点,应由各大区评估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院校群体进行评估。
(4)民办高等学校,为第四类学校群体。民办高校,是中国高等教育的重要一翼和半壁江山,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面临着严重的认可和信心危机。因此,各大区域评估委员会应尽快建立私立高校评价、认可的专门机构,制定规划,引导私立学校建立自我质量保证机制,确定努力目标,分期分批对其进行达到最起码标准的认可评价,保证民办高等教育合理、有序、迅速地发展。
制定相应规划、政策、工作重点。中国拥有世界上真正仅次于美国的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多元的高等教育体系,要建立国际认可并实现这一质量保证机制的有序转换,必须制定出建立健全这一机制的分步实施规划,根据不同学校群体,确定出不同工作重点,同时,对这一体系的分工,人员素质要求、招聘、培训,评估专家的条件、使用、待遇、评估收费、国家补助、评估结果发布、使用、奖惩等方面制定出明确的政策。
校园评估文化的养成。逐步养成学校、教师、管理人员重视自评,正确对待和配合校外同行进行评估的校园文化,是评价、认可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达到预定目的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