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党中央决定,首次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集中评选颁授,隆重表彰一批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功勋模范人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早在2014年就提出《关于建立国家荣誉制度 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建议》。
周洪宇在建议中谈到,“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全国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如“宁可一身脏,也要换来万家净”的环卫工人时传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人民教育家”斯霞、霍懋征,“人民作家”巴金,“人民艺术家”常香玉等,这些先进人物的名字,让我们耳熟能详,他们身上所体现出的强烈的典型性、先进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在社会上发挥了巨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各种奖励的法规和规章,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大量可歌可泣的先进模范人物受到奖励表彰。但目前,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仍未建立,真正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国家级荣誉制度,目前在我国还处于空白状态。这不利于社会道德和良好风尚的形成,也不利于民族精神和凝聚力的确立。因此,尽快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周洪宇建议,一、建立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二、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国家经济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然选择。三、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既是宪法规定的内容,也是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的需要。宪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规定中有专门一项“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因此,以宪法规定为依据,抓紧制订国家荣誉制度已迫在眉睫。四、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国际惯例。